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
来源: 云南省环保厅   发布时间: 2021-11-01 17:48   74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在推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改革,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已调整为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现场生态环境执法,现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由州(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权责发生变化,同时存在跨行政区域收集环境管理机制不顺,个别县、市、区审批不严、监管缺失等问题,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存在的区域风险不容忽视。鉴于《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已到期,国家新修订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尚未印发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过渡时期内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照依据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可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二、严格收集经营活动范围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原则上只能从事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199-08、900-214-08、900-249-08)、HW49其他废物(900-044-49)等类别的收集贮存经营活动。   提倡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设施所在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核准经营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活动,跨区域收集需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当地应有符合危险废物暂存环境标准要求的贮存场所,并报收集服务区域所在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县级分局备案。   三、严格审批颁发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坚持总量控制、严格准入、合理布局的原则开展收集许可证核发工作,鼓励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设施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分局核发的,州(市)应有相应合理的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布局方案和意见。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结束次月5日前应将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报送我厅,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收集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收集经营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定期通过“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云南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经营情况。我厅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通报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未按照程序核发收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原发证单位撤销核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并对相关州、市进行通报批评。   五、其他要求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应有完善的环评手续,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标准要求。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应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贮存场所、设施、设备、包装、运输工具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有条件的可在暂存设施车辆出入口、暂存仓库等场所设置智能地磅、运输车辆识别、视频监控等物联网智能监控设施。   待国家新修订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后,执行其相关规定。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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